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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的通知
绍滨海委办〔2017〕45号

沥海镇政府、各局(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滨海新城管委会按要求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界桩)设立工作。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现就切实加强滨海新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管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护责任。沥海镇政府要落实专门管护责任人,指定保护标识所在村的村委主任为专职管护员,落实日常管护责任,切实加强保护标识的日常管护。
  二、落实工作经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的管护费用,确保管护经费及时到位,管护工作得到落实。
  三、建立巡查机制。沥海镇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村级管护员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管护档案,确保保护标识不减少、不破坏、不污损;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维护。
  四、实施动态更新。经常巡查保护标识,对轻度损毁的及时恢复原状,严重毁损的及时报告沥海国土所或新城国土分局。沥海镇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要及时组织清理、更新与调整,对新设立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要及时跟进设置相关标识,以确保图件、数据、实地三者相一致。
  五、加强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的宣传力度,强化管护意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护监督工作,积极发挥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反映损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的行为。
  六、严格责任追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对故意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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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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