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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滨海委办〔2017〕 28号

沥海镇政府、各局(办):

  为切实保障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城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红白喜事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存在不确定性,一些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要求,构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2005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范畴。为此,沥海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二、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底。大力推行农村家宴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努力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职责
  (一)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者应当主动申报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农村家宴厨师应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
  (二)行政村(居)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受理,指导200人以下(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的集体聚餐。
  (三)镇政府和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督促行政村(居)及时做好农村家宴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等工作,指导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
  (四)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进行业务培训。
  四、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加强现场指导
  (一)备案要求。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行政村(居)进行备案,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二)受理要求。行政村(居)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三)分类指导。所在镇、村(居)根据农村集体聚餐的规模,承担指导任务。指导的主要内容为农村厨师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持有情况,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食品原辅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行政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每月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报所在镇(食安办)。由镇(食安办)负责整理资料及时归档,每年年底将《农村家宴厨师备案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报表》和年度工作小结报新城食安办和市场监管分局。
  五、加强农村家宴厨师管理
  农村家宴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农村家宴厨师应向所在镇进行备案登记,定期参加食品安全业务培训。
  镇政府负责农村家宴厨师的登记备案,督促其定期体检和培训;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农村家宴厨师的业务培训。
  六、推进农村家宴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创建标准化的农村家宴服务中心是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
  (一)资金补助。管委会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家宴服务中心实施激励政策,新建农村家宴服务中心达到A、B、C级创建标准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0)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等级专项补助;对原已建成的农村家宴服务中心,经整改后达到相应级标准的可享受同等追加奖励。已经享受过其他新农村建设此项内容补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用地保障。鼓励各行政村(居)利用公共服务中心、文化礼堂、旧校舍、厂房、祠堂等现有场所建设家宴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沥海镇统一将用地需求上报新城管委会。
  (三)建设验收。农村家宴服务中心的申报,在每年年初由沥海镇调查摸底后向市场监管分局申报建设计划,市场监管分局加强业务指导;农村家宴服务中心的达标验收,由各行政村(居)向沥海镇提出申请,沥海镇会同市场监管分局组织现场评定验收,评定核准A、B、C等级(评定标准祥见附件10),并做好后续规范管理工作。验收不达标的家宴服务中心,须及时整改,待验收达标后方可获得等级专项补助资金。           
  七、健全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沥海镇食安办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沥海镇食安办接到报告后,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保障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沥海镇、相关单位要把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
  (二)强化管理,严格考核。沥海镇要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村(居)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抓好落实。相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督查,促使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对已获得政府补助的家宴服务中心,若没有正常运行和进行设备设施维护的村(居),且未能整改到位的,由市场监管分局向沥海镇提出意见,收回政府补助资金。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因监管服务指导不力、工作失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沥海镇、相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完善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指导服务制度,督促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按规操作,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督促有条件的村(居)创建标准的家宴服务中心。
  附件:1.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2.滨海新城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
        3.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4.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5.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6.滨海新城农村家宴厨师备案登记表
        7.滨海新城农村家宴厨师培训登记表
        8.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报表
        9.滨海新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样本)
        10.滨海新城标准化农村家宴服务中心等级评定标准
        11.滨海新城标准化农村家宴服务中心等级评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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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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